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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22條

船舶不得將各種塑膠物及人造纖維之繩索、漁網、塑膠垃圾袋拋入海中。 左列垃圾須拋棄入海者,應儘量遠離陸地,其自領海基線向外延伸之距離 並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浮在海上之墊板、襯衫、包裝材料及原木樹皮應在二十五浬以外。 二、食物廢料、紙製品、破布、玻璃、金屬、玻璃瓶、陶土器及類位廢物 應在十二浬以外。 三、經使用溶化或粉碎器處理後之垃圾,其顆粒能通過二十五公釐開孔之 過濾網者,應在三浬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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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