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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4條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 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 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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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