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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規範申請設立海洋庇護區之申請程序、審查及相關費用之收取,以確保海洋生態資源之有效保育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6-30・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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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二條規定,受理海洋庇護區之申請案,應依附表逐案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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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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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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