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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海洋庇護區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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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第3條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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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