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保育法 › 第17條

海洋保育法 第17條

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本法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之人身分應予保密。 第一項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海洋保育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