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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 第14條
海洋保育法 第14條
為保育海洋生物,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 一、海洋遊憩或休閒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船舶海上航行、活動或作業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於海洋使用採捕器具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其他與保育海洋生物有關之人為活動之限制、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準用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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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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