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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法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於海洋庇護區之永續利用區內,未經許可從事該條所定禁止行為。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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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