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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4條

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申訴而停止。但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責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第二條第三項之申訴,申訴管轄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三日內加具意見,移送管轄之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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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