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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申訴管轄機關對申訴人之姓名、服役機關(構)或單位、住居所、聯絡電話等資訊應予以保護,實施調查時,並應妥適處理。 申訴事件涉及領導統御及人身安全等情事,申訴管轄機關得依個案情形,自行或通報任職權責機關調整申訴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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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