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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現役軍官、士官或士兵,對於其所屬或人事權責機關(構)、單位(以下併稱權責機關)所為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等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以及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提起申訴。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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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