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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 第1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1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特設偵防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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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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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第5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6條
本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7條
本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第8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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