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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7條

教官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班隊課程授課之實施。 二、教授課程準則之審查及教材教案編修之指導。 三、班隊個別課程內容設計之檢討及建議。 四、教官資格之審查、甄選及儲備。 五、業管課程教學模組及專業技術之訓練。 六、其他有關教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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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