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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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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三、海洋環境管…第5條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署施政策略、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彙辦、管制及評估。二、海…第6條海洋生物保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與復育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第7條海洋環境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環境保護政策之整合、規劃、協調及執行。二、海洋污染防治政…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第10條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第11條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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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