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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並就分配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訂定規範,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備查。 研發成果由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執行單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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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