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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及費用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執行單位繳交之研發成果收入,應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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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執行單位基於公益、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或為促進整體海洋產業發展之目的,得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第18條執行單位除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同意者外,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前項商品化所獲得之總收入…

「研發成果之收入及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執行單位及合作對象運用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第23條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者,其管理或運用所獲得之收入,應將一定比率分配研發成果創作…第24條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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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