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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在不逾編制員額二分之一範圍內,就官階相當之警察、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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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