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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新增作業船舶。 二、變更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 三、變更責任保險證明。 四、變更船舶國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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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