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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5條

機關依本法核發許可文件,應於核發時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補發許可文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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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以下合稱機關)依本法受理許可申請時,應收取審查費如下:一、依本法…第3條主管機關受理原許可事項之下列變更申請時,應以每艘船舶為單位,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一、依本…第4條申請變更原許可事項之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減少油輸送或離岸…第6條審查費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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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