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 第2條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以下合稱機關)依本法受理許可申請時,應收取審查費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油輸送: (一)具五個以上作業區:新臺幣二十萬四千元。 (二)具二至四個作業區:新臺幣十四萬一千元。 (三)具一個作業區: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從事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之行為: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三、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之特定區域: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四、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從事海洋棄置:新臺幣七萬八千元。 七、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