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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從事海洋棄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實施海洋棄置作業程序與許可內容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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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棄置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人工構造物於海洋,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漁業需要…第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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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