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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
從事海洋棄置作業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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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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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海上處理廢棄物污染」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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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