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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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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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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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