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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5條

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執行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就前項所定事項,得要求協助執行機關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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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