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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 第54條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清除污染;屆期未清除污染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
第十六條
第一項前段規定清除污染。 二、違反
第二十八條
規定從事海上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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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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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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