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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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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64條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前三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檢舉人獎勵額度、檢舉人身分保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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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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