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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第7條

申請人於海關依第五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應依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之疑似侵權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如於實施查扣前已提起訴訟者,亦應通知海關。 前項期限,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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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