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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45條

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經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保稅工廠存倉或在製之保稅物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報經監管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未找回,即將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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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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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