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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由海關依本條例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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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稱通商口岸,謂經政府開放對外貿易,並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埠。第3條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第4條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第5條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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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