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關緝私條例 › 第4條

海關緝私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