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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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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20條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送有關機關處理,並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依前項規定處理之扣押物,得由海關酌予留樣或拍照存證。 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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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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