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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 第21條
海關緝私條例 第21條
第 三 章 扣押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得由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向海關提供相當之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申請撤銷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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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海關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應予扣押。前項貨物如係在運輸工具內查獲而情節重大者,為繼續…
第18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依本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者,海關得予以扣押。
第19條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
第20條
扣押物有不能依前條規定處理或有腐敗、毀損之虞者,海關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或逕…
第22條
扣押,除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外,應交付扣押收據,載明扣押物之名稱、數量、扣押之地點及…
← 第20條
看 海關緝私條例 全文
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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