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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22條

扣押,除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外,應交付扣押收據,載明扣押物之名稱、數量、扣押之地點及時間、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由執行關員簽名。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關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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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