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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海難救護業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管理等相關事項, 交通部得委任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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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