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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05條

管理人應將已收集及可收集之債務人資產,編造資產表,由法院公告之。 債權表及資產表應存置於法院及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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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