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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08條

下列各款應先於清算債權,隨時由清算財團清償之: 一、財團費用。 二、財團債務。 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債務。 四、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勞工工資而不能依他項方法受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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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