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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22條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 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 二、轉得人係債務人或第四條所定之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或曾有此關係。但轉得人證明於轉得時不知其前手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轉得人係無償取得。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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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