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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26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他方當事人就其所受損害,得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利息或孳息,他方當事人得請求返還之;其不能返還者,得請求償還其價額,並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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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