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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4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則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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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債務人所為之下列行為,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監督人或管理人得撤銷之:一、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第22條
第二十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行使之:一、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前手有撤銷原…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
第3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第5條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
第5-1條
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第6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第7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
第8條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第9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
第10條
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
第11條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之裁…
第11-1條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12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
第13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者,債權人不得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14條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
第15條
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第3條
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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