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第56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56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一、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債權人會議或不回答詢問。 二、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
AI 白話解釋
← 第55條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第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