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 第4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4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