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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規費收費標準規範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的申請、變更、註銷等相關事項的收費標準,目的是為了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工作的順暢進行及相關經費的支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3-0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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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為機械類或電氣類登錄機構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分別申請,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六百元。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展延登錄證書有效期間者,每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七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六百元。 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於登錄證書增列認可品目者,應依其認可業務之類別,每件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三百元及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元。 前三項申請經書面審查後駁回或辦理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評鑑費;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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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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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內政部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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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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