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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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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