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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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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