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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50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5條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至第十八條及第…第46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第47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應收取規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8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第4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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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