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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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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