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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第48條
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
第八條
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
第六條
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
第三十九條
規定處罰。 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
第六條
第一項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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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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