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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5條

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準用第五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但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時,不受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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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