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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規範了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確保相關證照的辦理和審核過程中的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01・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四十七條
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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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業期滿、歇業後,重新申請核發或換發執業執照時,應依前項規定繳納執業執照費。 前二項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之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受理申請機關應退還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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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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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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