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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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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2條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得執行業務。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資料異動者,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姓名、證書字號、執業通訊電話及所在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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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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