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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不得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已領取者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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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經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文件,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始…第4條請領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一、申請書。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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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