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第8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業務及責任
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業務及責任」的其他條文
第5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以書面簿冊形式或電子檔案方式,記載委託人姓名…
第6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
第7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二、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
第9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應受各級消防機關之監督。
第10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
← 第7條
看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